1.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推手
20世纪50-70年代,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时很多企业包括一些知名大企业只以追逐利润为目标,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各种道德价值,而政府监管企业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各种不良表现反应消极甚至放松管制。面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伦理方面的双重失灵,西方的公民社会成了捍卫并推进经济伦理的一股重要力量。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的公民社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时至今日,公民社会已发展成为区别于国家权力和市场权力的第三种权力。它们作为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独立力量,存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利益集团之间,并成为一种参与和制衡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不道德伤害。他们已开始在全球治理中产生较大影响。
公民社会是以从事公民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发展公共福利为目的的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是:组织性、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组织在解决诸多社会经济问题上,如经济问题、伦理问题、环境问题、社会冲突等等,都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现在,很多保险企业每年都定期披露csr信息,最基本的原因在于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于此。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区团体、雇员、股东、政府部门和监管者、非政府组织(与社会或环境问题有关)、工会、客户、消费者、商业伙伴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高级管理层的决策,也是共同协作的结果。因而可以这样说,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组织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作用甚大。
2.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深刻理解是其内在动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西方国家保险企业也日益意识到企业竞争不仅是企业的产品、价格、资本实力等的竞争,更是企业品牌等软实力的竞争,保险伦理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英国《经济学家》信息部(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近期的一份调查显示,550名美国高级管理人员中的74%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利润。2007年财富500强公司中发布csr报告的比例也比以前大幅度增加。还有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近年来影响非常大的sa8000标准。尽管目前美国标准化组织(ansl)还没有正式承认sa8000标准,但很多跨国保险公司却普遍采纳其标准,将其贯穿于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中,并坚决执行。因此,sa8000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定之外的有效补充。而西方保险企业每年发布由总裁亲自签署的企业责任报告书已成为惯例,这表明外国许多保险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
3.较完善的法规制度是其外在压力
由于国外的社会责任意识启蒙较早,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也较充分,在实践上也取得了很好效果,所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也较完善。法律是现代文明国度里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最有力的手段。发达国家为了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立法部门将企业社会责任明确下来,使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成为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中不仅有具体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且对其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救,因此,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
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在美国出现较早。20世纪80年代,美国许多州分别对公司法做了修改,明确要求经理人对各相关利益人负责,而不能只是对股东负责。例如,1983年,宾西法尼亚州的公司相关立法,就授权公司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要顾及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1990年,美国政府编制的《美国工商界的伦理政策与规程》中,制定了一些与“决策伦理”密切相关的“检测项目”。 本世纪初,美国安然等公司丑闻事件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美国政府因此颁布了许多严肃公司道德准则的法案,加大了对忽视社会责任、侵害相关利益者的企业的处罚力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己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企业法律体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很多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美国非立法部门在推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起着很大的作用。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题为《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58种代表企业社会责任,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这都为企业明确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1997年,以美国为首,并联合欧美跨国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制定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如今,该标准成为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普遍遵守的社会责任实践标准,并随着其业务的发展推向全球。sa8000在世界范围的推广,标志着美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一立法行为也把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向全球。